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馹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伊秀 訴訟代理人 陳科維 被告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慶憲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2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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