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9號原告俊陞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連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46,139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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