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8號原告 郭震坤 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吳盛忠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另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提訴願決定書,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18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