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律師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李聖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羅金瑩 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嗣該案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而本院曾以100年度司他字第
57號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命 張智勇 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911,732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01年3月12日確定,惟羅金瑩並未繳納,足見羅金瑩亦無法繳納聲請人之本件律師酬金,從而聲請人聲請由國庫墊付其律師酬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本院領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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