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聖武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9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3586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許聖武被訴恐嚇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聖武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被告於同案經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毀損等部分,業經告訴人黃懷毅具狀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