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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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哲選任辯護人徐人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969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1699號、第1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6號被告張嘉哲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甲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772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當庭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見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卷第107、108頁),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3月16日北院忠刑甲108審訴1174字第1099006328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