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政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受刑人吳政南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經查,觀諸聲明異議人前揭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之記載,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檢察官就刑罰之執行,有任何指揮不當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之主張非屬聲明異議之範圍,聲明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有關定執行刑之聲請,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聲明異議人尚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是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顯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