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陳傅金格 上列抗告人因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追加分配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