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48號聲明人丙○○
乙○○丁○○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己○○
庚○○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己○○有無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含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戊○○及其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 萬秀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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