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曉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