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蘇廉富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棨煒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其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二分之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7,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