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虎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虎簡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泓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2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蔡泓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第2行「雲林縣○○鎮○○路00號」補充為「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分別由 李和信施鴻裕 經營之魚攤、菜攤」,及證據部分補充「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核被告蔡泓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密接時間、同一門牌之相近處所,竊取被害人李和信、施鴻裕二人之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其以一行為觸犯二竊盜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參、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擅自竊取被害人李和信、施鴻裕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二人達成和解,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7,000元,被害人二人均表示希望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有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查,應已填補其所生損害,並取得被害人二人之諒解;兼衡被告 自陳 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本案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竊得財物價值、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被告竊得被害人李和信、施鴻裕之3,000元、5,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李和信、施鴻裕分別以3,000元、7,000元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其既已賠付被害人二人,且和解金額高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倘仍宣告沒收已扣案之犯罪所得474元,並沒收或追徵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伍、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引程序法條)。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21號被告蔡泓杰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泓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晚間9時34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徒手竊得李和信、施鴻裕置於該處之零用金新臺幣(下同)約3000元、5000元後逃逸。 嗣李和信 、施鴻裕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蔡泓杰到場說明,繳回所餘474元。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蔡泓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㈡證人即被害人李和信、施鴻裕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證人李和信、施鴻裕所有之零用金遭被告竊取之事實。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1份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於密接時、地,接續竊取被害人2人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檢察官朱啓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8日
書記官鄧瑞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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