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林峻慶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古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執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住所,致無從特定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補字第152號命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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