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6號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駁回其抗告,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楊碧惠法官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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