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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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過失傷害」應更正為「誹謗」。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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