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謝聖明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98年度繼字第447號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447號卷宗,該事件之被繼承人為「 莊垂讓 」,並非謝聖明,是聲請人既非98年度繼字第447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莊垂讓之債權人,其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撥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請求閱覽該卷宗。准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