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周明嘉 相對人 楊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求為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破產標的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復未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財產說明文件。經本院於104年10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經查線上繳費查詢系統查無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136頁),亦未補正裁定命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應認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且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