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14號原告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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