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 游泗淵 律師被告 黃月裡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被告 黃長順
張銘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黃月裡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證人 許旺全 最近戶籍資料以供傳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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