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穩民 法定代理人 梁涴鎔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潔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志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因貴院漏未就塗銷抵押權部分判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03年4月21日本院審理時,庭呈民事辯論意旨狀追加聲明「被告(即相對人)林志安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建物,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以收件日期為102年、字號為重登字第195780號、登記日期為102年8月14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惟聲請人業已於103年4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撤回追加塗銷抵押權部分,相對人並就聲請人撤回部分表示沒有意見,並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賴呈瑞律師及相對人林志安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分別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在案,此有本院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故本件判決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