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102.2.12」之記載,應更正為「101.2.12」。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將「101.2.12」誤載為「102.2.12」,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