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債權人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債務人 洪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7年10月3日│187,000元│107年10月3日│0000000│├─┼───────┼──────┼───────┼────┤│2│107年10月3日│12,876元│107年10月3日│0000000│├─┼───────┼──────┼───────┼────┤│3│107年10月5日│14,308元│107年10月5日│0000000│├─┼───────┼──────┼───────┼────┤│4│107年10月8日│131,660元│107年10月8日│0000000│├─┼───────┼──────┼───────┼────┤│5│107年10月12日│273,070元│107年10月12日│0000000│├─┼───────┼──────┼───────┼────┤│6│107年10月12日│89,154元│107年10月12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