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李昌諺
被告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黃存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3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依被告提出之資料,原告於合約期間均有正常使用網路之事實,且依照系爭合約相關約定,原告於簽約時即已知悉實際網路速度會受上網地點、使用人數、網路環境、終端設備等因素影響,其自當承擔合理範圍內網速不如預期之風險。
二、原告經本院於112年2月18日函文闡明後,迄至言詞辯論期
日均未提出進一步攻擊方法,說明解約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
何,於言詞辯論期日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難認原告的
主張有理由。至於原告於起訴狀中提及請求請假出席及出庭
減少收入云云,此部分為原告行使訴訟權之成本,自應由原
告負擔,無由向被告請求,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