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告 游家棟
送達代收人曾海光
一、原告與被告 洪嘉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