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告 游家棟

潘卉妤

送達代收人曾海光

一、原告與被告 洪嘉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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