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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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松山區農會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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