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補字第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 林書佃 等人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仁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