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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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係以原告總行、分行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兩造之契約未載明合意由何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無從認為已特定於一定之法院,自不能泛認為原告所有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而本件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路○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復為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