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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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甲○(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何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內資料)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芳瑜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