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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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偉助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爰審酌被告不願善盡服兵役義務,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服役,影響替代役役男形象,及服役機關之役政管理,實應非難,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擅離職役時間長短,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709號被告廖偉助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助係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替代役第204梯次役男,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服替代役,詎其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上午8時起至108年9月19日上午8時止,108年9月24日上午8時起至108年9月25日上午8時止,108年9月26日上午8時起至108年
9月26日上午11時到勤止,108年10月16日上午8時起至108年10月17日上午8時止,108年10月
17日上午8時起至108年10月21日上午8時止,竟無故擅離職役,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共計無故擅離職役達171小時,累計已逾7日(168小時)。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偉助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2月21日桃市楊戶字第1080006796號函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役籍表、兵籍表、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出勤異常查詢網頁頁面、查勤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積紀錄表、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29日府民兵字第108027029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擅離職役累計逾
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檢察官王文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周佳穎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