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送達代收人 徐啟誠 被告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鴻志 住台北市○○街○○○號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