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忠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共重一點一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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