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代收人 蔡惠玟 被告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鵬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