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告元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裕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叁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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