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 蔡秉坤 (原名: 蔡書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
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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