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4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玖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錦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4月1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20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
104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六合彩簽注單19張(附於警卷第11至15頁)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六合彩簽注單只是紀錄賭客簽賭號碼之單據,為組頭留存紀錄之紙張,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只能依照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由,以103年度偵字第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4月1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20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又該緩起訴處分於104年4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9張(附於警卷第11至15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警卷第2頁),依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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