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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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靜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詹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靜宜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靜宜(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另經鈞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士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玲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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