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宥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順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順香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60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核該3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均影印模糊,致無從辨識其退票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系爭支票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並應釋明利息起算日等,詎聲請人僅具狀陳稱: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因其保管不慎致模糊不清,原發票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規定申請補單者,皆須有法院公文函始得辦理等語,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