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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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萍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慧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慧萍是某看護中心員工,於民國100年7月8日下午6時許,欲進入高雄市○○區○○路○○○號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大樓9K區某病房發放傳單時,因遭經病患家屬要求協助看守病房之看護 林瑞海 阻擋,詎因此而惱羞成怒,接續以「幹你娘臭雞笆、臭你媽逼」等言語辱罵林瑞海多次,並向林瑞海恫嚇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致生危害於林瑞海。
二、案經林瑞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林慧萍對於在 上開 時地因發送傳單與告訴人林瑞海發生爭執一事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案發當時僅有說「臭你媽逼」1次云云。惟查,上開被告多次以「幹你娘臭雞笆、臭你媽逼」等言語辱罵林瑞海,並恫嚇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林瑞海及證人 陳啟修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核之上開證人2人與被告之間素不相識亦無怨隙,自無加以誣陷之可能,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罪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係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多次辱罵告訴人係在同一時空下接續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所犯多次辱罵告訴人及恐嚇告訴人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侮辱及恐嚇告訴人,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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