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王麒銘
林譯 林瑞祥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上訴人 翔宏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翔宏營造有限公司之地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嘉義市○區○○路○○○號0樓之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