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