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自行偕同證人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