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自訴人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金 塗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緝字第25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