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 陳顏昱 被告 陳瑀潔
陳月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竹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月珊與被告陳瑀潔為母女,被告陳月珊為原告之二阿姨,被告陳瑀潔為原告之表妹,被告二人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在16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哈利路亞得勝團」LINE群組中,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供群組內多數人瀏覽,依此散布該等足資貶損原告名譽之訊息,因該群組成員多為兩造親友,經轉知原告知悉上情,致原告深感難堪,影響原告之人格評價,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亦致原告家人蒙受羞辱,原告面臨多重壓力,身心俱疲,精神數度崩潰。又被告二人所為上開妨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9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竹東簡易庭以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二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罪刑在案,惟被告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審理中。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二人則以:伊等對本院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伊等無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親戚關係,詎被告二人於前開期間,在成員多為兩造親友所組成之「哈利路亞得勝團」LINE群組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經本院竹東簡易庭以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二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在案,惟被告二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審理中等情,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29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竹東簡易庭10
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在卷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二人在上開期間,在16名親友所組成之LINE群組中,以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原告,依普通客觀之人際交往、溝通之經驗法則,均寓含輕蔑、使人難堪,貶抑該人社會評價、地位、人格、名譽之意,是此等言詞對於遭貶損之對象而言,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準此,堪認原告之名譽權已受侵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二人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於特定人所組成的LINE群組,而該張貼文字內容客觀上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情,既如上述,則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受有相當之精神及身心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曾任職業務及公司助理,名下有股票、銀行存款等財產,而被告陳瑀潔為五專畢業,現從事農牧,月收入約10,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被告陳月珊為國中畢業,現從事男士理髮服務業,月收入約25,000元,名下有1筆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院綜合審酌原告名譽貶損之情狀、被告侵權之行為態樣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酌減為50,000元,方為公允,至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既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繕本,惟被告迄仍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12日,被告二人均於104年7月1日寄存送達,於104年7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12日,被告二人均於104年7月1日寄存送達,於104年7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
┌───┬────────────────────────┐│被告│張貼內容│├───┼────────────────────────┤│陳月珊│「我會讓 淑芬 喬,吞掉她說說的話」、「不可能讓她亂│││來」、「她以為她贏」、「我還沒出手」、「淑芬她小│││看我,要玩文字遊戲我奉陪,她絕再先,我也好好跟她│││說了認錯的地方 艾琳 認錯了,她就得寸進尺」、「淑芬│││那張嘴,很厲害會說自己做不到的那種人。有沒有,明│││眼人看就很清楚,信不信尤你」、「她,淑芬!會這樣│││,他也是身不尤己,不必怪誰,男朋友也不要他了,吉│││林也不要怪誰應為妳不清楚來攏去脈,我更不想談,和│││況是大姊的女兒」、「淑芬再再怎樣畢竟是大姐的女兒│││...跟姐姐毫不相干,大姐也很辛苦很可憐了」、「│││怪那個男人把淑芬說的那麼難聽。家門不幸啦,還好沒│││結婚,結婚事情就不是這樣而已了」、「跟大姐無關她│││沒有錯,不要認為跟她有關係她已經很辛苦很可憐了。│││自己兒女。長大成人自己的行為理當要承受而不是一躲│││再躲」、「他男人跟她認識十年也為了這事離開她了」│││、「淑芬怎麼那麼爛」、「不管大姐的事她沒錯」、「│││大姐這兩天沒來電給我喔,不知道淑芬跟他說有的沒的│││。淑芬,在破壞我跟姐姐的姐妹情」、「我聽阿姨說話│││就有感覺到啦,不會冤枉淑芬」、││││├───┼────────────────────────┤│陳瑀潔│「說真的沒有她我很難逃出他的魔掌心」、「是她自己│││在山上根本就是變不一樣的人」、「她是怎樣的人大家│││最後會知道你不知道有沒有就不要亂講也許阿姨忙,越│││講人的不是別人只會覺得,呃」、「是他們污辱我兩個│││在山上亂搞」、「太丟臉了」、「因為淑芬也跟我媽要│││過我男朋友的電話,那就成全他們貝」、「下次有見面│││的話問他們兩個結婚了嗎,沒錯兩個很會演」、「之前│││還沒承認的時候他打去罵淑芬賤女人幹嘛勾引我淑芬竟│││然沒罵他也沒打回來真的是很會演」、「淑芬就別怪她│││吧換個想法想如果沒有她跟他的事情我今天沒辦法逃離│││他的魔掌」、「他們這樣對我,後來我成全他們也叫積│││善嗎?」、「我又不是告他們通姦」、「他跟淑芬亂搞│││還打我,我要把他對我們陳家的污辱討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