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債權人 許坤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雷愛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台端提出匯款委託書,匯款時間為民國103年4月22日,且未催告債務人返還,則台端請求自102年4月23日起計算之利息於法未合,若確無催告債務人返還之文件,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雷愛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