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債權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附表及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三、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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