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小字第24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45
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346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告前有嫌隙,嗣民國98年9月2日上午11時許,雙
方在高雄市○鎮區○○街○○○巷○○號前又生口角,詎被告竟
持托鞋並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及枕部
頭皮腫脹等傷害。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
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45號刑事判
決判處被告拘役50日。而原告因上開傷害,除因實際就診及
後續療養、醫療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共計新臺幣(下同)7
萬元外,生活亦大受影響,身心飽受痛苦折磨,自得另行請
求3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並無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傷害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毆打被告,致原告受有前開體傷
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45號刑事
案件全卷查閱屬實,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因被告上開故意傷害行為,受有前揭損害,已如上述
,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
之項目及數額審酌如下:
(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原告主張因前開傷害而需就醫及後續療養、觀察,生活上
已增加7萬元費用一節,除提出乃榮醫院記載其於98年9
月2日、4日、7日因就醫而支出450元之收據為證,可
認為該部分確屬必要,應予准許外,逾此範圍,因無法提
出醫療或醫囑文件可資證明,為無理由,尚難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雙
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數額,不宜單以被害人與侵權行為人之資力為衡量
標準。查原告因被告上開傷害行為受有前述身體傷害,其
身心所受之痛苦,不言可喻。又原告小學畢業,現無工作
,98年度亦無任何所得,名下同無其餘財產,被告則為國
中畢業,從事臨時工,月薪約1萬7,000元至2萬元間,
98年度所得僅24萬餘元,名下亦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
兩造陳明暨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資料查閱無誤。再審酌本件傷害案件發生之情形、原因,
及被告並未於本院審理中承認本件侵權行為等一切情狀,
本院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尚嫌過高,
應予核減為2萬5,000元,方稱允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本件故意傷害行為,受有上開損害,
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450元、精神慰撫金2萬5,00
0元,共計2萬5,450元(450+25,000=25,450),及遲延
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惟因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又係行小額
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