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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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15號聲請人 吳聰億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政道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政道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權利範圍欄中「19/15」之記載,應更正為「19/5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