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甲○○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累犯)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