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6號債權人 張家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碧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附表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徐碧雲?(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似為萬佛寺徐碧雲,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組織型態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餘逾期迄未補正。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徐碧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萬佛寺;徐碧雲」等字樣,有系爭支票影本一紙附卷可參,而退票理由單亦記載「戶名:萬佛寺徐碧雲」字樣。債權人未就「萬佛寺」之組織型態為釋明,以退票理由單及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無從逕徐碧雲本身係發票人,是債權人聲請對徐碧雲為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