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吳建霖 相對人 劉芳珠
王津菊楊王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劉芳珠、王津菊即楊王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劉芳珠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0年1月30日起至110年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劉芳珠於88年5月6日邀同相對人王津菊即楊王業
為連帶保證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250,000元,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50,8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催告函、財政部函等為證。
㈢又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申請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台南市○○○區○○○段│150│建│55.04│全部││001├───┴────┴───┴──┴─┴────┴──┤││重測前:永康段87-19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相對人陳劉芳珠、楊王業權利範圍各2分之1│├──┼───┬────┬───┬──┬─┬────┬──┤││台南市○○○區○○○段│151│建│19.42│全部││002├───┴────┴───┴──┴─┴────┴──┤││重測前:永康段705-47地號、面積17平方公尺│││相對人陳劉芳珠、楊王業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露│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8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3層樓房│43│42│30│11│平│鋼筋│8.│12│平│全││││埔園里中正路│ 康區永強 │鋼筋混凝│.6│.8│.6│7.│方│混凝│81│.2│方│││││230巷61弄12│段150、1│土造│4│6│4│14│公│土造││2│公│││││號│51地號││││││尺││││尺│部│├──┴─┴──────┴────┴────┴─┴─┴─┴─┴─┴──┴─┴─┴─┴─┤│重測前:永康段3835建號││相對人陳劉芳珠、楊王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